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工作动态| 媒体报道

中国经营网:湖北省政协委员潘世炳:规范管理政府债务需健全风险预警机制

来源:中国经营网发布时间:2021-02-26浏览次数:3591

2021年1月23日,是武汉下达“封城”指令一周年的日子,湖北省也正式进入了“两会时间”。

当天,政协湖北省十二届四次会议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礼堂开幕。中共湖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应勇出席会议并讲话,湖北省政协主席徐立全作工作报告、副主席杨玉华作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在提案工作报告中,杨玉华指出:“潘世炳等委员关于实施生态补偿的建议,为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机制积极建言。”

潘世炳是湖北省社科界政协委员,同时担任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湖北省房地产业协会会长。

“之前的提案、建议获得肯定,内心很高兴,今后将努力提交更多高质量的提案,积极履行参政议政职责。”潘世炳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湖北两会期间,共提交了《关于在省政协中增加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界别的建议》《关于多措并举推进全省乡村振兴战略的建议》《关于规范管理政府债务 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建议》等多份提案。

其中,潘世炳就规范管理政府债务问题提出的“抑制地方政府盲目举债冲动,建立和完善责任倒追机制”等建议备受关注。

据了解,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出台支持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一揽子”政策,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疫后重振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但在潘世炳看来,湖北省防疫债券的发行在助力地方经济发展、疫后重振提供重要推动力的同时,在债券发行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改善的问题。

首先,在区域债务规模论证和债务运营问题方面,缺乏对城市发展、财政中期规划等的系统统筹,项目谋划缺乏科学投融资规划论证以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同时,在当前经济下行背景下,一些无效工程、半拉子工程导致经营性收入难以兑现,以一般公共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作为偿债来源的各类财政收入,远远难以支撑地方债务融资规模。

另外,融资模式不规范也会导致隐性债务风险。据潘世炳介绍,新预算法规定政府举债只能通过政府专项债券和规范的PPP模式,但大量存在的不规范融资模式会带来隐性债务风险,如不规范的PPP项目变相融资、政府违规担保、资本金明股实债、F+EPC(垫资建设)、平台公司违规举债、已被叫停的工程购买服务等。

潘世炳表示,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使用、偿还还存在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因各种原因,国家对地方下达了各种政府专项债发行任务,但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不匹配、资金实际使用范围调整、债券资金使用进度滞后等导致问题层出不穷。

为更好地规范管理政府债务,防范系统性风险,潘世炳提出了多项针对性建议:

第一,借助智库外脑,开展投融资规划。一是以项目、资金、时序协调为目标,由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牵头开展对应的投融资顶层规划设计工作;二是以“十三五”规划未完成项目为基础,以行业规划及社会经济“十四五”规划为基准,分层精准谋划项目储备;三是引入高水平的咨询机构和行业专家,提供项目投融资、要素保障、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四是加强对经营性项目的科学策划评估,规范项目创新投融资模式。

第二,优化债务结构,拓展融资渠道。一是合理配置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比例,加大新增和存量债务的科学置换;二是控制新增债务,根据政府财政能力和项目轻重缓急,严格论证项目可行性和资金平衡方案,对未落实资金来源、涉嫌违规举债以及增加隐性债务的项目一律叫停;三是采取纳入预算管理、政府债券置换、国有资产处置、企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转型、市场化融资等多措施分步化解债务风险;四是合规推进PPP模式,鼓励创新EOD/TOD项目模式,探索利用基础设施Reits金融工具等方式,创新投融资模式,多渠道激活民间投资,引导金融机构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市场化融资条件。

第三,建立科学有效的偿债机制,加强债务绩效管理。一是建立完备的偿债准备金制度,当地方政府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可先行从偿债准备金中支付,以减少债务风险对地方财政运行的冲击;二是充分挖掘政府各种有效资源筹集偿债资金,包括处置闲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各类资产,提取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等;三是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绩效管理制度和债务绩效评价办法,从地方政府举债的源头、使用的过程和结果开展全过程绩效评价,提高债务的效率和降低杠杆率。

第四,加强债务审计,健全风险预警机制。一是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将债务增长率、偿债比例、担保债务比例结合财政收入增长率等指标纳入考核机制,防止债务过度扩张;二是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可引入咨询机构定期对地方债券资金使用、财政偿付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将风险防范落实到个人,从事后监管转变为事前事中监管;三是硬化预算约束,理清现有债务,明确债务责任,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弱化GDP考核,建立绿色GDP综合考核体系,抑制地方政府盲目举债冲动;四是建立和完善责任倒追机制,对于政府违规担保、变相融资和过度融资等行为倒追主要人员责任。